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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27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凤娥与陈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娥,陈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727民初1133号原告刘凤娥,女,汉族,1963年9月16日生,住封丘县。被告陈玉涛,男,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娥诉被告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娥撤回起诉。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永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