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27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凤娥与陈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娥,陈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727民初1133号原告刘凤娥,女,汉族,1963年9月16日生,住封丘县。被告陈玉涛,男,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娥诉被告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娥撤回起诉。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永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