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素碧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胡克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碧,胡克俊,胡嘉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469号原告:李素碧,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何登明,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克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胡嘉伟,男,1990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碧与被告胡嘉伟、胡克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碧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原告李素碧负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姝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