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文英与童以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英,童以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胡文英,女,194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枝(系原告胡文英之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当阳市。特别授权。被告:童以祝,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胡文英与被告童以祝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被告童以祝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于2017年2月9日恢复审理。原告胡文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冯永枝,被告童以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童以祝赔偿原告胡文英医疗费2978元、误工费2171.12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11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71.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本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五组村民朱承清有一块自留地长期没有种植。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找朱承清协商种植该自留田,在得到朱承清及其妻子谭宗淑的同意后,原告开始割草收田。2015年5月2日下午4时,原告正准备栽种南瓜苗,看见被告在原告已割完草的田里挖田。原告遂找朱承清讨说法。谭宗淑告知原告,当天下午被告向其讨田,并谎称原告不种并让予被告耕种。谭宗淑未与原告核实情况,就同意了被告继续种地的请求。原告向谭宗淑说明经过后,二人遂到争议田地里去找被告协商。谭宗淑现场建议原、被告各种一半并划定界线,但被告并不同意,并用锄头打原告的左小腿和大腿。原告受伤后,到沿渡河中心卫生院接受治疗13天。双方纠纷经过巴东县公安局沿渡河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童以祝辩称:1.原告诉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并未实施侵害原告胡文英身体权益的违法行为,亦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并无因果关系,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被告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自始至终并不存在侵害原告身体权益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对本案的事发亦存在相应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巴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东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书、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收费票据、用药清单、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中通用定额发票6张,并无乘车时间、往返地点,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1张湖北神农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用定额发票,金额15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的士票1张及旅客运输发票12张,并非原告继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童以祝提交的陈孝芝、陈次菊、谭宗术证言,与巴东县公安局的治安卷宗内容相互印证本案事实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日18时许,原告与被告因同组村民朱承清的自留地经营权问题引发纠纷。双方矛盾经过朱承清之妻谭宗淑调解后仍未解决,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扯导致矛盾升级。被告在抓扯过程中用锄头手柄致伤原告左腿。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药费2978.06元。其伤情被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全休半月,继续服药治疗,不适随诊。住院期间,原告花费交通费150元。2015年6月8日,巴东县公安局作出巴公(沿)行决字[2015]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9月16日,被告以巴东县公安局处罚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巴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2015年10月28日,巴东县人民政府作出巴政行复[2015]48号行政复议决定,对巴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巴公(沿)行决字[2015]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巴政行复[2015]48号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鄂巴东行初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书,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被告不服,遂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2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争种他人田地发生纠纷,在经过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户现场调解后本应握手言和,但却相互辱骂导致矛盾升级,被告在争执过程中用锄头致伤原告左腿,有公安机关治安卷宗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在案佐证,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的辱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以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责任为宜。原告胡文英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978.06元,原告主张2978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住院期间有治疗高胆固醇血症,本院认为原告在伤后理应得到相应治疗,从原告提交的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出院记录及费用清单中可以看出,沿渡河镇中心卫生院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所采取的诊疗行为主要是针对原告手上后的损害后果所进行,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治疗的非必要性和非合理性,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原告虽已年满72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其主张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其误工费应为2171.34元〔(28305元/年÷365天×(13+15)天〕,原告主张2171.1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女冯永枝护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证据,故护理费应计算为1109.02元(31138元/年÷365天×13天),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计算为910元(70元/天×13天),其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文英主张营养费500元,其并未提交医疗机构加强意见及购买营养品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1122.50元,被告认可其中船票15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胡文英受伤住院在沿渡河集镇范围内,其提交的其他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胡文英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978元、误工费2171.12元、护理费1109.02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合计7318.1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胡文英的医疗费2978元、误工费2171.12元、护理费1109.02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合计7318.14元,由被告童以祝承担70%,即5122.70元,由原告胡文英自理30%,即2195.4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胡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文英负担12元,由被告童以祝负担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钱财保审 判 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赵万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