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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字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字2916号原告侯某,女,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贤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侯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