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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3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四川金口河山口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贤福、李菊华、周碧义、闵秀英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川1113执136号之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口河山口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贤福,李菊华,周碧义,闵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3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口河山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组织机构代码证77295991-6。法定代表人:冉华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显庆,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梧桐街19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229744-9。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贤福,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城镇居民,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李菊华,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城镇居民,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周碧义,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城镇居民,现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闵秀英,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城镇居民,现住乐山市金口河区。关于四川金口河山口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贤福、李菊华、周碧义、闵秀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65275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对五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后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即在对五被执行人的被查封的财产评估后,暂不对资产进行拍卖,五被执行人慢慢履行,如在2017年6月份后,五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启动对五被执行人资产的拍卖程序,因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申请人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叶 勇代理审判员 贾 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