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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立刚、郑喜权、吕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吕立刚,郑喜权,吕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837号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吕立刚,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郑喜权,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吕立东,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立刚、郑喜权、吕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洪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洪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