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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闫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闫春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24号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王彩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春强,男,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春红审判员  成艳红审判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