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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蒋宁与唐锟、陈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宁,唐锟,陈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340号原告蒋宁,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赵瑞平,濮阳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锟,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娟娟,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蒋宁与被告唐锟、陈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锟、陈娟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锟、陈娟娟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宁撤回对被告唐锟、陈娟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宁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校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