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伟冬与孙福财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冬,孙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冬,男,12岁,2003年7月9日,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大隋屯。被执行人孙福财,男,1965年7月23日生,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大隋屯。申请执行人陈伟冬与被执行人孙福财身体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3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