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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伟冬与孙福财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冬,孙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冬,男,12岁,2003年7月9日,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大隋屯。被执行人孙福财,男,1965年7月23日生,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同心村大隋屯。申请执行人陈伟冬与被执行人孙福财身体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3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