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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261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施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莫某某。委托代理人周鸿鹤,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韬人民陪审员 唐 静人民陪审员 吴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