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261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施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莫某某。委托代理人周鸿鹤,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韬人民陪审员 唐 静人民陪审员 吴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