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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万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067号原告:程某,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爱荣,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红,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万某,男,46岁,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被告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程某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李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