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石全胜与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全胜,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全胜,男,生于1965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慧源,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迎宾大道崚鹰花园。法定代表人:赵修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虎,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全胜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崚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全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慧源,被上诉人崚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1元,石全胜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雅莉审 判 员 蒙秀梅代理审判员 王婵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