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6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红岩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岩,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光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656号原告:王红岩,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住淅川县。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永安路永定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光辉,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王红岩诉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同意原告诉讼费缓交至一审结案前。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因经济原因无法缴纳因撤诉产生的诉讼费。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高国勤审判员  张少普审判员  唐坤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