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亮,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亮,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亮,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28号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两江新区翠渝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41911W。法定代理人刘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鸿雁,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先桃,女,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志亮,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房产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立案,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冉 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怡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