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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8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8747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凯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昆山凯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8747号申请执行人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中华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3708691-0。法定代表人黄丁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凯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三巷路475、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31848Q。法定代表人陈睿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凯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昆山凯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货款2464798元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464798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2日立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518元,公告费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08元,由被告昆山凯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发放工人工资。本案申请人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未得到受偿。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调查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彭雪元审 判 员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