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肖登元与张英国、北安市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登元,张英国,北安市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12号原告:肖登元,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告:张英国,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长城,黑龙江省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安市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公司副经理。原告肖登元与被告张英国、北安市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肖登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1.00元,保全申请费4310.00元,合计15691.00元,减半收取计7846.00元,由原告肖登元负担。审 判 长 于喜胜审 判 员 宋宏江人民陪审员 徐国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