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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冯曼与刘国营、李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曼,刘国营,李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92号原告:冯曼,女,194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刘国营,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李镯,女,汉族,1966年10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曼诉被告刘国营、李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曼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曼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冯曼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