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冯曼与刘国营、李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曼,刘国营,李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92号原告:冯曼,女,194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刘国营,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李镯,女,汉族,1966年10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曼诉被告刘国营、李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曼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曼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冯曼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