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潘红波、安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波,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潘红波,男,汉族,现住周村区。被执行人:安鑫,男,汉族,现住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红波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