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韦德宽、韦结春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韦德宽,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结春,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人韦德宽与被执行人韦结春离婚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结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结春的财产进行四查两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韦结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结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德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韦结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德宽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031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岑闻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勾 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