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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8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有红与被告张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红,张忠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8647号原告:吴有红,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张忠海,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吴有红与被告张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吴有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有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有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有红负担。审 判 长  黄克强代理审判员  原 宁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