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8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有红与被告张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红,张忠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8647号原告:吴有红,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张忠海,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吴有红与被告张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吴有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有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有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有红负担。审 判 长 黄克强代理审判员 原 宁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