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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毛新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845号被执行人毛新丽,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毛新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