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磊与任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任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17号原告:刘磊,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国美第一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传鑫,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丰荣街。原告刘磊诉被告任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