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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付巧巧与唐胜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巧巧,唐胜才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556号原告:付巧巧,女,198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唐胜才,男,1987年7月19日生,彝族,住六枝特区。原告付巧巧与被告唐胜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付巧巧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巧巧撤诉。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付巧巧负担。审判员  肖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