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邓道金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邓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218号原告: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二〇一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672589718。法定代表人:赵荣杰,总经理。被告: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新庄村弄弄坪西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579631089A。法定代表人:亢国安,总经理。被告:邓道金,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邓道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作出(2016)川0402民初12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攀枝花市蓝天锻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的款项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冻结款项不得支付。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冻结期限。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嘉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攀枝花市蓝天锻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攀枝花明金工贸有限公司的款项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冻结款项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