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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晓伟与严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伟,严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1967号原告:梁晓伟,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晓琳,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梁晓伟诉被告严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梁晓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72.90元,减半收取计136.45元,由原告梁晓伟负担。审 判 长  韩 毅审 判 员  宋东来人民陪审员  高贵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