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运典、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运典,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献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典,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路18号恒悦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764621-7。法定代表人:闫红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献廷,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运典、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张献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合伙关系是存在于张献廷与张运典个人之间,还是张献廷与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一审该事实不清。一审以张献廷与张运典个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判决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为承兑,存在法律关系错误。本案发回重审后,可以对于合伙账目委托第三方清算,以确定盈利数额。对于目前可分配的40万元,已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应当查明该款目前的状态,以及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还享有兑付权利。综上,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运典、平顶山市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8600元上诉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