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正林与陈一刚、金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正林,陈一刚,金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30号原告:钟正林,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一刚,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丽琴,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钟正林与被告陈一刚、金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一刚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二、判令被告金丽琴对被告陈一刚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一刚、金丽琴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日,被告陈一刚因需向原告钟正林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1日,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一刚、金丽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钟正林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被告陈一刚、金丽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