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贺冰与被告玛依拉#U2022卡斯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冰,玛依拉·卡斯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512号原告贺冰,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时永勇,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玛依拉·卡斯木,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冰与被告玛依拉·卡斯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冰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冰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