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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井晓琴与邱桂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晓琴,邱桂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21号原告:井晓琴,满族,退休工人,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彭志超,满族,宣传部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邱桂芝,女(其他不详)。原告井晓琴诉被告邱桂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晓琴的委托代理人彭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桂芝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井晓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井晓琴与邱桂芝于1999年8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事实与理由:1999年8月19日,井晓琴购买了邱桂芝所有的位于靖宇县靖宇镇广益路房屋(丘地号3-7-8-71,房屋面积为:67.9平方米),约定购房款为39500元,邱桂芝将房屋及相关手续交付给井晓琴,但至今未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办理过户登记,故诉至法院。邱桂芝未出庭亦未提及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井晓琴诉称相符,并由井晓琴出具的协议书及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原告井晓琴与被告邱桂芝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本庭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井晓琴与邱桂芝签订的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井晓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诗涵审判员 刘磊& # xB;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