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玉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玉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654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40幢。法定代表人:刘峰。委托代理人:王根立、武阳阳,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杜玉村,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玉村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