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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杰与王红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王红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81号原告:周杰,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红伟,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便于审理和执行,被告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红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理审 判 员  姜 峰人民陪审员  单米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