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厦门莲花医院与刘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莲花医院,刘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000号原告:厦门莲花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东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旭、李秋萍,职员。被告:刘璐,女,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昌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焕、孙景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莲花医院与被告刘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厦门莲花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厦门莲花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莲花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莲花医院负担。审 判 员 (吴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