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季秋诉被告孟萍、李晓峰、王泽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秋,孟萍,李晓峰,王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03民初1194号原告季秋。委托代理人王鹏飞,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萍(缺席)。被告李晓峰(缺席)。被告王泽明。原告季秋与被告孟萍、李晓峰、王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飞,被告王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萍、李晓峰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孟萍、李晓峰达成借款协议,在原告处借款90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从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被告王泽明自愿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孟萍、李晓峰给付借款,三被告分别在借款人处和担保人处签字。嗣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孟萍、李晓峰偿还借款900000.00元,利息截止2016年11月15日为20000.00元。本息合计920000.00元(利息顺延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王泽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所举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孟萍、李晓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二张,证明2016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李晓峰、孟萍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借给被告900000.00元,王泽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银行汇款凭证一张,证明原告向被告转款980000.00元。5、增值税发票二张,证明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被告孟萍、李晓峰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王泽明辩称:对担保无异议。被告王泽明未出示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认证如下:对原告季秋所举证据,被告孟萍、李晓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被告王泽明对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季秋所举证据予以确认。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确认,结合原、被告当庭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原告季秋出借给被告孟萍980000.00元。至2016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孟萍、李晓峰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出借给孟萍、李晓峰借款80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从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被告王泽明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孟萍、李晓峰给付借款,三被告分别在借款人处和担保人签字。另出具借据一张,金额100000.00元,约定2016年8月末前还清。被告王泽明在欠据上签字,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截止2016年11月15日尚欠利息20000.00元。基于上述事实的分析及庭审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季秋与被告孟萍、李晓峰间的借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泽明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80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院予以支持。借款100000.00元,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本院不予以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100000.00元的月利息2%的诉讼请求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律师代理费不是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要求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萍、李晓峰给付原告季秋借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102465.75(800000.00元×2%×5个月=80000.00元;100000.00元×6%÷365天×150天=2465.75元;尚欠利息20000.00元)于判决生效日履行完毕;二、逾期付款被告孟萍、李晓峰自2017年4月5日起顺延支付欠款800000.00元的月利率2%的利息;欠款100000.00元的年利率6%的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王泽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2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孟萍、李晓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孟 晖代理审判员  龙万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