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二户与被申请人杜海峰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二户,杜海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二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海峰。再审申请人任二户与被申请人杜海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2民终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二户申请再审称,1、因被申请人杜海峰的身份,双方所签订的合伙协议违反了公务员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本案未经清算,原审直接判决处理合伙财产、债权债务明显不合法律规定;3、原判决第二项“申请人从西和县鸿腾汽修厂搬出,将该汽修厂返还给被申请人”,由此申请人50%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判处不当;4、原判决第三项,当事人主张29000元是承包费用,原审超出诉讼请求,以分红工资29000元判决应予纠正;5、原审原告以承包关系起诉,原审法院认定为合伙,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承包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对此直接作出判决程序违法;6、原判决第四项申请人因经营亏损造成的向被申请人迟延履行分红作出根本违约的判决明显不当;7、原判决第五项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又作出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故依据民诉法200条第二、四、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杜海峰答辩称,原审正确,应驳回申请人任二户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海峰违反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惩戒,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公民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效力。本案虽未清算,但经双方协商,任二户承诺在2015年6月9日将烤漆房搬出并付清拖欠的分红工资,双方已就解除合伙协议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乙方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分红工资人民币3000元。如当月不能支付则累计到下月支付,如连续两月不能支付则乙方离开汽修厂,甲方可将汽修厂独立转让,转让收入乙方占50%”的规定,原判第二项“任二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烤漆房从西和县鸿腾汽修厂搬出,将该汽修厂返还给原杜海峰”并无不当。杜海峰主张29000元承包费用,即就是双方约定的分红工资29000元,原审并未超出诉讼请求。原审原告虽以承包关系起诉,原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为合伙关系,并以合伙判决正确。根据双方协议,违约方需向对方另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原审酌定任二户支付给杜海峰违约金30000元也无不当。原判决第五项对合伙人之间的债务进行分配更有力于执行。据此,任二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二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