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3山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南飞与伍齐凤、何建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南飞,伍齐凤,何建成,何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山执981号申请执行人:蔡南飞,居民。被执行人:伍齐凤,居民。被执行人:何建成,居民。被执行人:何建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即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伍齐凤、何建成所有的在其屋内康佳同步云电视机壹台、海尔冰箱壹台、华预麻将机壹台,查封期间有何建成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全照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