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默羽新光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默羽新光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064号原告: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默羽新光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陵奎。原告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默羽新光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计401.5元,由原告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