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1与王某某2、张某某1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王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36号申请人(兼王某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某某1,男,200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某某2,女,199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王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1,女,194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1与王某某2、张某某1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存款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的存款5665元及利息,由甲方张某某提取;甲方张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前给付甲方王某某1涉案存款本息的1/4,尚余3/4的存款本息,归甲方张某某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1与王某某2、张某某1于2017年4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沄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