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百纳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百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60号申请人:临沂市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州路与沂河路交汇处华创金桂园小区36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侯杰,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百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沂州路交汇处华创金桂园35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纳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山东百纳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百纳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帮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