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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治群、刘广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群,刘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76号被执行人王治群被执行人刘广东王治群、刘广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浙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现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已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手机3部、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