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治群、刘广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群,刘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76号被执行人王治群被执行人刘广东王治群、刘广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浙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现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已随案移送本院的犯罪工具手机3部、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