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行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委,经理。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位于新华区平安大道西侧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