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於某、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於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梁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於某与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