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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於某、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於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梁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於某与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