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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唐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唐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708号原告:刘海龙,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黄岗镇人。委托代理人:李燕,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焘,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福庆乡人。委托代理人:胡艳、勾顺杰,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与被告唐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海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海龙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原告刘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唐永红代理审判员 马登陆人民陪审员 张   启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