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唐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唐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708号原告:刘海龙,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黄岗镇人。委托代理人:李燕,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焘,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福庆乡人。委托代理人:胡艳、勾顺杰,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龙与被告唐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海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海龙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原告刘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唐永红代理审判员 马登陆人民陪审员 张 启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