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赢与被执行人陆文港、杨春晖、谢沛润、齐星宇、邸泽强、颜振起侵权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赢,陆文港,杨春晖,谢沛润,齐星宇,邸泽强,颜振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赢。被执行人:陆文港。被执行人:杨春晖。被执行人:谢沛润。被执行人:齐星宇。被执行人:邸泽强。被执行人:颜振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赢与被执行人陆文港、杨春晖、谢沛润、齐星宇、邸泽强、颜振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文港、杨春晖、谢沛润、齐星宇、邸泽强、颜振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马赢与被执行人陆文港、杨春晖、谢沛润、齐星宇、邸泽强、颜振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金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