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7刑初36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3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2010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雷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月15日16时许,在本市海珠区瑞宝二社八横路8号誉诚制衣厂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海洛因2颗(共重0.2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海洛因6颗(共重0.7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照片、称重照片、缴获的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王某的照片,检定证书、检定结果、说明、理化检验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手机尾号为8062的号码查询回执、手机尾号为4644的机主信息及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的通话记录清单,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雷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雷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涉案毒品海洛因8颗、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世发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人民陪审员 滕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庆波梁艺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