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志龙、黄超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龙,黄超三,陆海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龙,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黄超三,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陆海丹,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李志龙与被执行人黄超三、陆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超三、陆海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超三、陆海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龙与被执行人黄超三、陆海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志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黄超三、陆海丹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李德达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