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马月连、宋延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月连,宋延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58号申请人:马月连,女,汉族,1951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申请人:宋延森,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马月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延森驾驶其所有的豫K×××××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马月连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延森驾驶其所有的豫K×××××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7年4月13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宋延森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