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强、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吴强,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被执行人:吴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被执行人: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法定代表人:吴强。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7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内容为:被告吴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062.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7元由被告吴强、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履行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以及夹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52辆汽车登记信息,但所有车辆均为挂靠车辆,不便执行。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强、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文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