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单传刚与烟台赛科赛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传刚,烟台赛科赛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742号原告:单传刚,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烟台赛科赛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86号6098室。法定代表人:王东。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传刚与被告烟台赛科赛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传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传刚撤回对被告烟台赛科赛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传刚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