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祝仰军、原告葛英杰与被告王伟光、被告蒋育娓、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仰军,葛英杰,王伟光,蒋育娓,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民初476号原告祝仰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葛英杰(系原告祝仰军妻子),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王伟光,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蒋育娓,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谦,该公司副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伟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育娇,该公司副经理。所述委托代理人王伟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育娇,该公司副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伟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育娇,该公司副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伟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祝仰军、原告葛英杰与被告王伟光、被告蒋育娓、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仰军、原告葛英杰与被告王伟光、被告蒋育娓以及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伟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仰军与原告葛英杰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伟光与被告蒋育娓偿还欠款本金1,45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11月份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要求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伟光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二原告借款。2012年11月10日,被告王伟光向二原告出具1,714,500.00元借款合同。因被告王伟光与被告蒋育娓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六被告于2016年6月2日共同向二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约定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索要,六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金或利息。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伟光与被告蒋育娓偿还欠款本金1,45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要求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伟光等六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已经偿还利息216,000.00元和本金200,000.00元,尚拖欠本金1,250,000.00元,原告提出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六被告没有还款能力,还欠别人很多钱,利息无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伟光与被告蒋育娓系夫妻关系;原告祝仰军与原告葛英杰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1日,被告王伟光、被告蒋育娓向原告祝仰军、原告葛英杰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伟光、被告蒋育娓向原告祝仰军、原告葛英杰借款1,714,500.00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利息按“每元钱月利5分”计算。2014年6月25日,被告王伟光、被告蒋育娓又向原告祝仰军、原告葛英杰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约定尚拖欠二原告欠款1,714,500.00元、利息685,500.00元。2016年6月2日,借贷双方又协商达成《还款保证书》一份,约定借款人被告王伟光、被告蒋育娓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二原告本息合计3,257,550.00元,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人”处由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2013年5月,被告王伟光向原告祝仰军偿还200,000.00元,被告王伟光辩称是偿还本金欠款,原告诉称此款系被告偿还的利息。之后六被告均未偿还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伟光与被告蒋育娓偿还欠款本金1,45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11月份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要求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王伟光、被告蒋育娓以及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祝仰军与原告葛英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祝仰军与原告葛英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5月,被告王伟光向原告祝仰军偿还200,000.00元,被告王伟光辩称是偿还本金欠款,原告诉称此款系被告偿还的利息。由于被告对200,000.00元的主张无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此款系偿还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笔系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3月31日4.6个月的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率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经偿还4.6个月的200,000.00元应当从利息中予以扣除,计算期限为2013年4月份至2017年2月份,此后予以顺延至实际履行之日。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公章,应当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祝仰军、原告葛英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光与被告蒋育娓共同偿还原告祝仰军、原告葛英杰欠款本金1,450,000.00元、剩余利息1,363,000.00元(从2013年4月份计算至2017年2月份,此后利息顺延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执行。二、被告铁力市华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晟泰纸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美伦达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铁力市点石成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68.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被告被告王伟光、被告蒋育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建华支行,账号08012012000026243,收款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旭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