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2民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茜与杨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茜,杨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执911号申请人:姚茜,女,1991年8月19日生,住酉阳县。委托代理人:姚元学,男,系原告父亲,1962年10月20日生,住酉阳县。被执行人:杨元,男,1992年5月2日生,住酉阳县。申请人姚茜与杨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渝024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元偿还原告姚茜借款本金10000元。二、从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杨元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原告姚茜逾期利息,但利息总金额不得超过4250元。因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元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未与本院联系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以及向相关职权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尚有债权余额1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经告知申请人姚茜后,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杨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时限规定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加红代理审判员  李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 淮 更多数据: